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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周杭糕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6Q8QLH9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碧鸡社区碧鸡农贸市场9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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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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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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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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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5〕271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11月26日开始,在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碧鸡农贸市场9号铺面从事糕点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面积小。当事人经营的场所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规定,属于该办法所指的食品摊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该案应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被用于抽检的桃酥是2025年8月28日在其经营场所内制作的,共制作了4公斤,每斤售价为17元,其货值金额为68元,除抽检的二公斤,剩余的二公斤当天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桃酥原料的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以及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和抽样检验的情况; 第三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生产商及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单据》以及《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
3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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