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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俐军理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俐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1MA29N46T0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聚仁路66-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3〕953号
经查,当事人是位于兰溪市的个体经营户,主要从事理发服务。当事人于2021年上半年从建德一位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具体名字不清楚)处购进1.染发膏清香型7/56艳红色2支;2.染发膏清香型8/35艳红色2支;3.染发膏清香型7/47极浅金红色2支;4.染发膏清香型7/17深灰亚麻色2支;5.染发膏清香型6/77亚麻棕色2支;6.染发膏清香型7/77艳红色2支;7.染发膏清香型G/77棕色4支;8.染发膏清香型8/12深青亚麻色2支。当事人合计购进18支愈美染发膏,购进价格8元/支,以10元/支的价格放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后当事人在产品的限用日期内销售了染发膏清香型G/77(棕色)2支。由于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放在角落,在其超过使用期限后,未能及时清理。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待销售的超过限用日期的16支染发膏(1.染发膏清香型7/56(艳红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1年5月21日)2支;2.染发膏清香型8/35(艳红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1年6月20日)2支;3.染发膏清香型7/47(极浅金红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1年11月21日)2支;4.染发膏清香型7/17(深灰亚麻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2年1月4日)2支;5.染发膏清香型6/77(亚麻棕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2年2月25日)2支;6.染发膏清香型7/77(艳红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2年2月27日)2支;7.染发膏清香型G/77(棕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2年3月1日)2支;8.染发膏清香型8/12(深青亚麻色,规格100ml/支,限用日期2022年1月4日)2支。)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化妆品过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实。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是16*10=1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进行了合规建设,主动加强法律学习,对店内进行排查,加强管理。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作为美发机构应履行该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购进其店内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因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进行合规建设,经营规模较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情节较轻,符合《》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参照《》,可减轻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减轻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考虑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相对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进行合规建设,符合《》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参照《》,货值200元以下,可减轻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上述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16支;三、减轻处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元。
15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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