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大象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帆 | 注册资本: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DD3QDQ5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东城社区凤新街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17号
执法人员查获的侵权商品耐克鞋子,数量18双,购进价格80元/双,购进数量20双,销售价格150元/双,违法经营额3000.00元。销售2双,获利140元。当事人称涉案鞋子从手机抖音网络渠道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相关凭证、信息及商品提供者详细资料。
2026年2月2日,本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扣押的耐克鞋子18双,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鉴定依据:该产品标识与我公司真品标识不符合且做工粗糙。另查明:“耐克”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商标注册号:第4581865号,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1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浴帽(截止)。
当事人销售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予处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本案依法扣押的侵权商品:耐克鞋子18双;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