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武康纤万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1MA2F4N3J3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北路121-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340号
2025年4月8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规格3KG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为假冒蓝月亮品牌的假冒产品,举报该店售假,要求查处。同日,本局依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为正常经营状态。经查,现场在洗衣液销售区的货架上仅发现规格为1KG和2KG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规格3KG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后在当事人二楼仓库内,执法人员发现举报人反映的假冒蓝月亮品牌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80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依法对上述80瓶洗衣液予以扣押。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存证。2025年4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6日,王明及另外几人向当事人上门推销涉案洗衣液。当事人称以为涉案洗衣液为蓝月亮正品洗衣液,故向其购进涉案洗衣液685瓶,购进价25元/瓶,共支付17125元。当日下午,当事人分3次收货,其中第一次是微信支付925元,后两次共16200元均为现金支付。在结清全部货款后,当事人因心存疑虑多次拨打王明等人电话,对方均未接听,当事人便向当地警方报警处理。当日晚上,王明等人回电当事人,当事人说明原委后王明等人同意退货退款,此后共退货605瓶,退款14990元。因仅退回部分货款,故当事人将未退回货款同等价值的80瓶涉案洗衣液扣留,未退货给王明等人,直至被举报人在销售区货架上发现后举报至本局,被本局查获。涉案洗衣液售价35元/瓶,售出0瓶。经蓝月亮商标所有权人鉴定,确认本局于2025年4月8日对当事人扣押的80瓶涉案瓶洗衣液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另外,本局多次致电王明,均未与其取得联系,退回的605瓶涉案洗衣液未能证明系假冒产品,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以被证实假冒的80瓶涉案洗衣液计算,共计2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不知涉案洗衣液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才予以购进,主观故意性较小;且尚未售出涉案洗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事发后能及时报警并退货处理;因疏忽未能及时下架停售被举报人发现;在被本局查获后,当事人能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经办案人员协商一致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已扣押的80瓶涉案洗衣液。
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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