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享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述茂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CDWJFN0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开发区(宝塔新城)1-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广处罚〔2023〕2号
2023年12月4日,我局接到市局移交的线索,当事人在京东网店上销售加厚独立包装一次性手套创意外卖餐饮pe烘焙透明定制LOGO情趣款(200双):商品介绍“外卖有面子 吃货有一套”、“天赐良鸡”、“味道”、“叫了只鸡”等广告术语,涉嫌商品使用低俗外包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0件,进价10元,售价16.82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第(八)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当事人页面也无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没有主观过错,涉案没有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没有,目前没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商品使用低俗外包装,尚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节。因此,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在京东平台上下架加厚独立包装一次性手套创意外卖餐饮pe烘焙透明定制LOGO情趣款(200双)的商品。
2、应当对经营者加强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告法律意识,切实优化网店环境。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