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崇宇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G1N42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7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7
(2025)粤0106民初3163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肖**
申*,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4
(2025)粤0106民初35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富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4
(2025)粤0106民初353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富建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6
(2025)粤0106民初24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嘉浩美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8-04
(2025)粤01民终1662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柏安居建材经营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6-26
(2024)粤0106立273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赣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9
(2025)粤0106民初49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同创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8
2025-02-19
(2025)粤0106民初957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佛山市禅城区柏安居建材经营部
广东睿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9
(2024)粤0106立2125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佛山市禅城区柏安居建材经营部
广东睿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09
(2025)粤0106民初1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叶**
黄**,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9
2023-04-03
(2023)粤0106民初3653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隆顺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05
2022-01-24
(2022)粤0605民初662号
定金合同纠纷
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呈吉云祥线缆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3﹞330号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市监处罚〔2023〕号当事人:广东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G1N4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1号主楼1702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经营者:陈崇宇身份证号码:******************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KOHLER”注册商标(证号:第5212916号)专用权的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3月1日,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自2022年7月起,承包广州市荔湾区誉江路16号第37、38、39层(含样板房)共计28户的室内硬装工程。期间,当事人购进标注“KOHLER”标识的卫浴产品用于装修。2023年2月28日案发当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上述商品;其中,已安装的室内标注“KOHLER”标识卫浴产品141套:“7686T-4-CP”花洒龙头37套、“72740T-CP”滑动花洒支架26套、“K-97013T-0”圆形半嵌入式台盆21套、“5241T-4-CP”单把碗盆龙头21套、“K-5723T-0”马桶36套;未安装标注“KOHLER”标识卫浴产品38套:“5241T-4-CP”单把碗盆龙头17套、“K-97013T-0”圆形半嵌入式台盆14套、“72740T-CP”滑动花洒支架7套。调查期间,当事人拆除并销毁已安装的上述卫浴产品。“KOHLER”注册商标(证号:第5212916号)是科勒公司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核定在第11类包括沐浴用设备、淋浴装置、抽水马桶等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其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其权利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本局确认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96,62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权利人资质证明、授权文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书、施工合同、报价清单、转账记录、发票、更换正品整改材料等。2023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穗荔市监罚告〔2023〕25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被查获的卫浴产品外观显著地标识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英文字母大小写、排序等均完全相同,且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产品质量造成误解;故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
24155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