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静海区诚双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会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3MA0757WL5M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集贸市场C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静团处罚〔202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购进5袋怪姥姥牌鲜卤毛豆(包装标注生产商:哈尔滨怪姥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三姓村;生产日期:2023/05/23;保质期:210天)和5盒浓汤宝(包装标注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亭卫路1068号;生产日期:20230226;保质期:12个月)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鲜卤毛豆保质期内销售了3袋,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3月7日销售了2袋,浓汤宝保质期内销售了3盒,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3月5日超过了2盒,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4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