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正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056871227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2025)苏0411民初12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万易达化工有限公司
杨**,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7
(2025)沪0116民初11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欧立曼实业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7
(2022)浙0723民初28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磐安县新城区陈鹏五金制品厂
武义县人民法院
4
2019-07-02
(2019)浙0723民初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永康市帝然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马**
武义县人民法院
5
2019-05-16
(2019)浙0723民初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永康市帝然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马**
武义县人民法院
6
2019-04-26
(2019)浙0723民初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马**,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7
2019-04-09
(2019)浙0723民初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永康市帝然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马**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8
2019-01-22
(2018)浙1003民初8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7
(2025)苏0411民初12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万易达化工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杨**
裁判文书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苏0411民初12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常州万易达化工有限公司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2
2019-12-02
(2019)浙0723民初2815号
加工合同纠纷
永康市帝然工贸有限公司与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05
2019-08-07
(2019)浙07民4585号
加工合同纠纷
永康市帝然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15
2019-07-02
(2019)浙0723民初637号
加工合同纠纷
永康市帝然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2-14
2019-01-30
(2018)浙1003民初82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1-23
2016-11-23
(2016)浙0723民初3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义应急罚决﹝2025﹞第000014-2号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2楼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符合要求,指示灯均未通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5-04-02
2
武义应急罚决﹝2025﹞第000013号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位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查后已及时对新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七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5-04-02
3
金环(武)罚﹝2025﹞2号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实施了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0000.00元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6
4
武义应急罚决﹝2024﹞第000244-1号
2024年11月11日,我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对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内电镀线改造工程承包单位武义县楚鸿机械制造厂员工罗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上岗作业,经查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武义县楚鸿机械制造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武义县楚鸿机械制造厂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卢某某作为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