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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祥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颖慧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32877467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北出口(交通宾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2号
(一)增值税方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你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哈密市华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材)、哈密银河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之星)和新疆中化易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易捷)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2223.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华丰建材、银河之星和中化易捷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转出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92223.34元。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08452.63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83770.7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其他应付账款-付某慧、应付账款-华丰建材明细账打印件;证实你公司取得华丰建材、银河之星和中化易捷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92223.34元。 证据2.你公司农业银行账户、曹某刚农业银行、付某慧农业银行、冀某明农业银行、万某永农业银行、付某慧交通银行2017至2018年的银行交易流水打印件;曹某刚、付某慧询问笔录;华丰建材案卷中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华丰建材、银河之星和中化易捷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费方面 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7年的增值税108452.63元,2018年的增值税283770.71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591.67元,教育费附加3253.58元,地方教育附加2169.05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3.94元,教育费附加8513.11元,地方教育附加5675.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出北口(交通宾馆),适用7%的税率,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7591.67元,2018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3.9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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