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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头道桥镇新丰村分销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成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P85N70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头道桥镇新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头道桥)处罚[2024]2号
2024年3月25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全虎(执法证号:05100530157)、焦伟(执法证号码:05100530196)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杭锦后旗头道桥镇新丰村分销店分销店(李成元)涉嫌销售的康师傅方便面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杭市监(头道桥)责改【2024】2号)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查验康师傅方便面供货商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直至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2000.00元
黄河市监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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