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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天盛液化气经销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桂云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1MA17B9RU7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太平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轻罚〔2024〕272号
执法人员通过移交函、现场检查、询问等,认定当事人2024年8月13日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镇赉县天盛液化气经销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涉嫌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中“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节“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156“较轻”中:“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下;气瓶5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2
镇市监处罚﹝2023﹞312号
镇赉县天盛液化气经销站该批次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2023年8月22日抽样时经营者杨桂云口述库存8吨,通过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及当事人杨桂云提供的进货和销售票据。抽样时该经销站实际库存8.033吨(2023年8月19日购进6.3吨和原来该经销站储罐里原有1.733吨,合计8.033吨),该经销站抽样时该批次液化石油气8.033吨的销售货值73127.00元。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获利金额30960.00元。其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74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960.00元;罚没款合计:104960.00元。
74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3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市监处罚﹝2023﹞312号
镇赉县天盛液化气经销站该批次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2023年8月22日抽样时经营者杨桂云口述库存8吨,通过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及当事人杨桂云提供的进货和销售票据。抽样时该经销站实际库存8.033吨(2023年8月19日购进6.3吨和原来该经销站储罐里原有1.733吨,合计8.033吨),该经销站抽样时该批次液化石油气8.033吨的销售货值73127.00元。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获利金额30960.00元。其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74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960.00元;罚没款合计:104960.00元。
74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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