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启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3MA32WM3K15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09号205单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2025)闽0203民初2684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5-12-30
(2025)闽02民终803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陆**,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康宁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11
(2025)闽0203民初2684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7
(2025)闽0203民初1888号
侵权责任纠纷
梁**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5
2022-02-15
(2021)闽0203民初18228号
合同纠纷
邱**,许**
郑**,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1
(2022)闽0203民初17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詹**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20
(2021)闽0203民初18828号
合同纠纷
许**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
2021-11-14
(2021)闽0203民初18228号
合同纠纷
许炎烨、邱瑞勇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2-16
(2021)闽0203民初18228号
合同纠纷
郑**、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7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15
2022-02-11
(2022)闽0203民初176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52.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卫医罚﹝2025﹞1号
于2023年8月3日在陆雅清《手术记录单》中将“合成纤维线”记录成“蛋白线”,在陆雅清《手术安全核查表﹝2﹞》中填写的手术日期与实际不符,2024年2月26日在陆雅清的病历资料中童晋文医师签名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等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5月24日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先后被思明区卫生健康局予以行政处罚;于2023年8月3日未遵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使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普立蒙逆龄线﹝非吸收自封外科缝线带针﹞”为陆雅清实施“中下面部线雕提升术”。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5-01-20
2
思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6号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66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7-12
3
厦思市监处罚〔2023〕10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1支过期的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为450元,当事人未建立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使用记录,故我局无法核实其核实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的使用情况,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明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定也无异议,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销毁过期的上述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予以拍照并做好物品处理记录,故在处罚建议中不再适用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的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自经营以来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45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责令改正,处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4
厦思卫医罚﹝2023﹞9号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聘用的执业医师苗建国和检验师张军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电图、血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梅毒螺旋体抗体、丙肝等项目的检查,违法所得人民币6960元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陈怡从事“心电图”检查并诊断和聘用的执业医师苗建国未按照执业的执业范围执业,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4元整。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444元整﹝其中超出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6960元整;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4元整﹞;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其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5444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20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3-05-24
5
厦思卫医罚﹝2023﹞19号
厦门思明颜施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聘用的执业医师苗建国和检验师张军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心电图、血糖、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梅毒螺旋体抗体、丙肝等项目的检查,违法所得人民币6960元整;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陈怡从事“心电图”检查并诊断和聘用的执业医师苗建国未按照执业的执业范围执业,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4元整。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444元整﹝其中超出登记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6960元整;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4元整﹞;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其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85444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20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