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喜民电子商务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喜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7MA2HKA1L0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富林路3号城北电商产业园综合楼1-402-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市监处罚〔2023〕33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2日,通过其淘宝店铺“新品智选”上架销售5款指甲油化妆品(5款指甲油化妆品分别为“KJB免烤微胶指甲油”、“LTK指甲油”、“GUBQ指甲油”、“TONQIAN指甲油”、“JINGXUEZI免烤微胶指甲油”,各含有多种色号),销售模式为消费者下单后由拼多多平台供货商直接代发货销售。经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上述指甲油化妆品中有3款指甲油各仅有一种色号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余色号未进行备案。该3款指甲油备案情况如下:
1、“KJB免烤微胶指甲油”系金华市蓝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共35种色号,该产品仅对其中的红色款进行备案,备案号:浙G妆网备字2022004913;
2、“LTK指甲油”系浙江瑞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48个色号,该产品仅对其中的灰紫色款进行备案,备案号:浙G妆网备字2022018937;
3、“JINGXUEZI免烤微胶指甲油”系浙江瑞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33个色号,该产品仅对其中的深红色带珠光款进行备案,备案号:浙G妆网备字2022018941。
经营期间,2023年2月18日,当事人景宁喜民电子商务工作室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至我局辖区缙云县东渡镇四方电子厂四楼,继续从事化妆品互联网销售活动。
2023年3月22日,本局根据景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依法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当事人店铺后台,当事人单独销售未备案的“KJB免烤微胶指甲油”“09梦幻星空(黑色)”100件计100瓶,与底油亮油一起销售“随机两色系搭配”“KJB免烤微胶指甲油”14件,计28瓶;单独销售“LTK指甲油”“10琉璃翠色(深绿色)”30件计30瓶;单独销售“JINGXUEZI指甲油”“24绅士黑(黑色)”13件计13瓶,与底油亮油一起销售“随机两色系搭配”的“JINGXUEZI指甲油”1件,计2瓶。
上述3款化妆品的来源、购入价和销售价格如下:
当事人与底油亮油一些销售的指甲油款式,因包含套餐优惠,且未单独对指甲油进行标价,无法单独计算每件化妆品的价格,所以该组合款式的指甲油价格按单独销售的指甲油价格计算。本案认定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指甲油货值金额为1665.54元,销售额金额为1665.54元,获利1035.84元。根据《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答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本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665.54元。
案发后,当事人下架上述5款化妆品产品,停止销售。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主动说明产品来源,提供交易记录等材料,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化妆品指甲油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涂抹指甲上,风险性低、危害后果较小。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认定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说明产品来源,提供相应交易记录等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涉案化妆品系国产普通化妆品,外涂抹于指甲上,风险性低、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首次违法因素及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11.06元;
2.罚款1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12511.06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3-15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