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耀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林中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K2P4TA9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范铺村六组(何文博私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9日收购湖北省众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变更(备案)前原名称为湖北省汉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2台叉车(车架编号010358X2291、010358U6812),一并被当事人收购。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范铺村六组,自公司成立后未对上述2台叉车产权进行变更和申报定期检验、办理使用登记。2026年5月21日,本局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逾期未报检设备信息提示,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①现场正在作业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2台,一台产品型号CPCD,车架编号010358X2291,制造单位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另一台产品型号CPCD,车架编号010358U6812,制造单位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叉车使用登记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②叉车操作人员向某琪、贾某平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应资格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6〕第4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叉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应资格才能驾驶作业。当事人现场整改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
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2份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均显示为湖北省汉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一份报告编号09NJ120240526,车架编号010358X2291,检验类别首次检验,检验日期20240805,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8月,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另一份报告编号09NJ120240163,车架编号010358U6812,检验类别首次检验,检验日期20240415,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4月。至案发日止,车架编号010358X2291的叉车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车架编号010358U6812的叉车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2台叉车均未办理使用登记。同日,当事人还提供了向某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复印件,作业项目叉车司机,项目代号N1,有效期2028-05,发证(复审)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称向某奇为叉车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2026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发现车架编号010358U6812,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叉车停放在厂区一侧,处于停用状态。2026年6月23日,当事人取得2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9ND120260856、09ND120260855),报告显示使用单位均已变更为湖北省耀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检验类别定期检验,检验日期20260615,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8年6月。报告还显示车架编号010358X2291的一台叉车,已取得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J31601(26),另一台叉车已申报正在办理中。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办理使用登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叉车操作员,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