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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万宏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01MA7HNG8A7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东区街道花邸小区3号楼一楼2口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烟处﹝2025﹞第80号
2025年7月25日,临夏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马俊贤(执法证号:28130152007)和马俊(执法证号:28130152005)在市场检查中,依法对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光华东路花邸小区8号3栋110号商铺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上述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现场负责人刘谦谦同意后,在其店铺相连的库房位置一黄色纸箱内和柜台旁一红色手提袋内查获涉案卷烟:兰州(硬珍品)21条、芙蓉王(硬)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以上卷烟喷码见附件),共计3个品牌27条。经核对,上述卷烟条包装上激光喷码损毁24条,其余3卷烟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622901263789)不一致,且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证明,故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临市烟存通﹝2025﹞第76号。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当日立案调查。本局查明: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光华东路花邸小区8号3栋110号商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2901263789,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2月12日至2028年2月11日。本案中被依法查获的3个品牌27条卷烟,条包装上激光喷码损毁24条,其余3条的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证明,该批涉案卷烟是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宏于2025年7月24日从临夏市临街卖烟的持证户店铺内以现金支付货款的方式购进的,并将购进后的卷烟存放在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内准备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查获时本案所涉卷烟尚未销售且均为真品卷烟。因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购卷烟的价格,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5年7月3日印发的《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第2期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相关目录的通知》(甘烟办综〔2025〕23号),本案单品牌价格认定如下:兰州(硬珍品)180.00元/条、芙蓉王(硬)250.0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400.00元/条,进货总额为5730.00元。以上事实有在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内登记保存的27条涉案卷烟及其32位激光喷码,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宏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询问笔录及询问全过程音视频、涉案卷烟核价表等相关证据为证,并均已收集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临夏柿事茹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宏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均已确认。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730.00元10%的罚款,罚款金额573.00元
573.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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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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