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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园森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东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MA7AUBRF7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幸福家园9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5
(2024)浙0112民初665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舒**
杭州园森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3﹞30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成立,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共有2名员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幸福家园92号,当事人的加工场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朱村村笠灶村水库旁未进行登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未超过30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开始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朱村村笠灶村水库旁雇佣工人进行叉车操作,工人舒某在操作叉车期间未取得叉车的上岗操作证。当事人使用的型号规格为CPC30AG2-Z,整机编号为G5AD1211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进行定期(首次)检验。<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聘用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首检)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首检)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聘用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首检)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首检)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
38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