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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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小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2MA5YBF5D6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48号(滨江国际花园)A2幢1-7号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271号
经查,2013年7月9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48号(滨江国际花园)A2幢1-7号附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门面上方悬挂有代三涪陵特产的招牌。当事人向一供货商(具体时间不清楚,姓名地址不详)购进了(具体金额记不清了)2瓶国窖1573,并在这2瓶国窖1573的外包装上贴了一个2010年,1150元的标签,表示2瓶国窖1573的年份为2010年,当事人的销售价格为1150元/瓶。当事人购进后一直将这2瓶国窖1573放在货架上标价售卖,上架至今暂未售出。2025年3月6日,注册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公司对上述2瓶国窖1573出具了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2025年3月6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销售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国窖1573,标价1150元/瓶,货值金额为2300元。因当事人购进以后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则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2瓶国窖1573;2.罚款15000元人民币。
1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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