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曼艳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曼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MA7HDGC57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业路8-2号1号车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云应急罚决〔2025〕第000060号
2025年11月19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曼艳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7HDGC57F,法定代表人:李曼华)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临时工葛顺林(公民身份号码:341622200601136015)正在生产车间从事铁板焊接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系统核查,葛顺林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一、综合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处罚档次】一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10000.00元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