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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永成优选综合批发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永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CT25C06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二道大街东侧20号楼1层6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8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永成优选生鲜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据《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永成优选生鲜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存在,并已核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的15个品种45条卷烟经营总额4285元和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无证违法销售卷烟15个品种64盒,销售金额432.81元,违法所得70.68元。总计经营总额4717.81元;违法所得70.68元
2024年8月27日,执法大队收到县局交办的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伊烟移【2024】第16号,烟草专卖局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永成优选生鲜超市经营者姜永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姜永成经营的永成优选生鲜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单位调查处理。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37页,移送财物清单1页。根据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4月12日,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永成优选生鲜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娇子(蓝时代)、黄山(印象一品)、等15种品牌规格卷烟制品共计45条。 2024年9月3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永成优选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有效证件,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场所未发现有香烟零售价格标签痕迹,发现有手写香烟日常零售记录一份,并(拍摄照片)。当场下达伊市监责改【2024】2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拍摄照片及进行视频录像)。 经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姜永成自述超市是在2023年9月25日正式开始营业,在营业期间没有经营的烟草制品,从2024年3月5日才开始卖香烟的,在二道镇还有另一家自己开的副食店拿过来的卷烟制品,共计15个品种规格,超市没有相关资质和进货凭证,售价都是市场零售价销售的,现在还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准备申请办理。当事人确认了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的烟草制品是该超市经营的,共计15个品种45条。(全程录像,拍照取证)。
1298.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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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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