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伟军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伟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7MA8G5RBP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南园路3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24号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磐安县安文街道南园路33号使用瓶装燃气经营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磐安县安文街道南园路33号使用瓶装煤气经营餐饮。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店铺前间在用3个瓶装煤气,后间在用1个瓶装煤气,前间后间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磐安综执(安)责改通字〔2025〕第00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12时前正确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5年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17
2
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35号
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磐安县安文街道南园路33号使用瓶装燃气经营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3年6月1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 ?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磐安县安文街道南园路33号使用瓶装燃气经营小笼包、油条等早餐,未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至2023年6月13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本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于当场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电使用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燃气经营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