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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美信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晓芬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02MA0NQENB4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四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3〕374号
科尔沁区大林镇美信佳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现场共查扣鼎丽美拉丝面包2袋,销售金额10元,保质期内未销售、盛京喜湘逢全麦大列巴1袋,销售金额12元,保质期内未销售、恒凌单晶体冰糖3袋,销售金额4元,保质期内销售2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五)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第十一条第一、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虽有过错但不存在主观故意,是当事人管理疏忽大意,以致于过期商品在其货架上经营,商品来源合法,数量较少,货值金额低。也没在保质期外销售此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对店内商品进行了全面排查。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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