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尚志药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丽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83763175212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尚志镇中央大街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85号
经查,2025年1月份,尚志市尚志药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红娣的亲属王凤霞来到药店,对李红娣提出让药店帮助代卖4支德谷门冬双胰岛素注射液(下称胰岛素注射液),并表示这4支胰岛素注射液是在尚志市麒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购买的,因觉得使用后效果不好,准备换其他厂家的药,想卖掉,如果卖不出去就让李红娣送给有需要的人,同时将随身携带的胰岛素注射液交给李红娣。李红娣同意在尚志市尚志药店有限公司为王凤霞代卖,并将此4支胰岛素注射液放在药店的药品冷藏柜里存放,答应卖出后将销售款交给王凤霞。经核证、这4支胰岛素注射液批次号为:2024031243,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药品追溯码分别是“84097460647721763195”、“84097460647849461873”、“84097460647861820595”、“84097460647721334796”,王凤霞委托李红娣代卖过程中未向李红娣提供任何手续,李红娣也未按规定索要、查验、留存有关合法手续、凭证。也没有将此4支代卖的胰岛素注射液记录在药店采购系统中。经执法人员对尚志市尚志药店有限公司的药品销售系统核查,证实这4支胰岛素注射液于2025年2月15日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以每支85元的价格售出3支,2025年3月21日通过医保结算系统以每支81元的价格售出1支,销售所得共336元。2025年3月末李红娣在药店内将代卖胰岛素注射液的336元销售款交给王凤霞。经核证、当事人代卖的4支胰岛素注射液的来源系由尚志市麒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正常销售,尚志市麒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已提供合法购进手续和销售单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搜集到尚志市尚志药店有限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
一、没收违法所得336元;二、处1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