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福贵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9559406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下厂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5)浙0381破154号
申请破产清算
瑞安市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温州智铭机械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73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2名员工分别正在驾驶操作2台叉车(型号合力叉车)进行堆垛作业,2名员工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现场操作时均未系安全带,当事人违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中5.1.4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截止案发时止,该公司也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员工使用叉车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员工使用叉车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处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