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五华区康新食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丽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KXYN13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春雨路133号云南橡胶厂眠山生活区17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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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59号
1.当事人于2025年4月12日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火腿原料,未查验该食品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对原料验收实施控制要求 。2.当事人厂内员工未经授权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未对食品生产包装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3.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更换2025年4月12日生产的75袋火腿包装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货值金额1875元,因未收取加工费,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袋装火腿)75袋,并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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