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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笔架山路毛家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贤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3K380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13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422号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艾峰、李艳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笔架山路139号的石首市笔架山路毛家饭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饭店操作间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刘杰、余义兰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食品加工;工作人员邹常梅未办理有效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此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于2024年6月21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场警告处罚。 2024年6月24日,我局针对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食品加工过程中其工作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食品加工;工作人员邹常梅已办理有效健康证。 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工作人员刘杰、余义兰、邹常梅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一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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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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