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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56990897XF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古家坳村民小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渝0118民初11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曹**
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6
(2024)渝0118民初94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3-08-30
(2023)渝0118民初6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4
2023-08-16
(2023)渝0118民初6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曾*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5
2022-03-08
(2022)渝0118民初1419号
劳务合同纠纷
蒋**
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6
2020-05-12
(2020)渝0118民初19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龙**
吴*,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4
2020-11-18
(2020)渝0117执2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重庆市众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吴*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0-30
2018-03-02
(2017)渝0105执6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翰誉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吴*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7-06
2018-06-12
(2018)渝0117民初4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盐业集团渝西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12262.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2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2月25日经核准登记,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古家坳村民小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备酱卤肉制品生产资质。受四川中晨瑞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生产网红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数量5件,规格:300g/袋,40袋/件;单价175元/件,销售金额875元。生产完成,出厂检验合格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将全部产品发货到委托方指定的地址成都市桂溪街道临江村老双中路广汽本田汽车成都分公司。故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网红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03-14)货值金额(违法所得):175元/件*5件=875元。2025年6月12日,抽检机构到都江堰市石羊镇惠玛特购物中心对前述网红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03-14)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SP2025A2185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000000,4600000,1300000,1700000,1400000】。2025年7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P2025A21853),现场未见抽检不合格批次网红鸡翅尖(香辣味)(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5-03-14)在售或库存。同日当事人通知委托方四川中晨瑞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并召回涉案产品,截止召回最后期限,委托方未向当事人退货。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局指派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飞行检查,见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1.辅料库房排风设施配置不足,墙体存有裂缝,物料堆放紧密未离地离墙。2.车间入口洗手更衣间缺洗手液和消毒液。3.解冻清洗间窗户密封不严,冷却间排风窗口护网破损。4.热加工车间与食品直接接触工器具放置于地上,无存放架,5.未见车间环境消毒记录。6.热加工车间地面有积水,排水沟坡面不平整。7.冷却间及内包装车间无温度计等温度监测设施。8.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内容大多雷同,且为复印件,其中净含量检测数据与实际采样量不符9.内包装车间无工器具清洗消毒设施。10.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和记录不完善,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对于前述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逐项进行了整改。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50000元。对于当事人构成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十一)(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
5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4)50号
2023年7月14日,接举报人陆峰举报:永川区泯嘴食品经营部冒用"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麻辣黄金豆".经核实发现:永川区泯嘴食品经营部委托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170袋"麻辣黄金豆"产品,重庆市领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50011812237),许可类别:肉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该公司生产许可范围无坚果类制品的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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