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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锦绣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桂香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5KADR3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龙泰书香苑2号楼105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37号
经查,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锦绣五金店于2016年09月27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7月9日从吉林市船营区欣源日杂批发部分别购进了规格2米和1.5米的燃气软管各2根,2米燃气软管的购进价格为16元/根,1.5米燃气软管购进价格为13元/根。根据商品外包装标示显示2米燃气软管的销售价格为25元/根,1.5米燃气软管销售价格为20元/根。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已销售出1.5米的燃气软管1根,销售价格为1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为5元。 2024年4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GB44017-2024)自2024年8月1日实施。 2024年9月份时,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宣传告知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GB44017-2024)相关政策。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在该店发现一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软管并责令该单位下架,并再次向该单位宣传告知《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GB44017-2024)相关政策要求。 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签信息有:“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国家燃气具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商用中压猛火灶金属铠装软管;规格分为:1m、1.5m、2m、2.5m、3m;余姚市博艺吸塑制品厂;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电话:4008709688”;商品包装内含合格证;合格证信息有:“产品名称:液化石油天然气连接用金属软管;规格型号:插口式连接软管10mm/12mm;检验:检03;生产日期:见管身;检验质量标准:CJ/T490-2016”;同时合格证上还印有了该商品的性能及特点、安装说明、使用程序、注意事项、安全使用警示等信息;管身信息印有:“甬金易龙;天然气液化气专用金属软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防鼠咬;使用8年;生产日期:2024/06/04;执行标准:CJ/T490-2016 RJB-TY-C-10;余姚市博艺吸塑制品厂”。
经查,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锦绣五金店于2016年09月27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7月9日从吉林市船营区欣源日杂批发部分别购进了规格2米和1.5米的燃气软管各2根,2米燃气软管的购进价格为16元/根,1.5米燃气软管购进价格为13元/根。根据商品外包装标示显示2米燃气软管的销售价格为25元/根,1.5米燃气软管销售价格为20元/根。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已销售出1.5米的燃气软管1根,销售价格为1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货值金额为88元,违法所得为5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燃气软管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88元; 没收违法所得5元; 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商用中压猛火灶金属铠装软管3根(规格为1.5m的涉案商品1根;规格为2m的涉案商品2根)。
88.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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