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可注册资本:3555.5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12MA49LGUNX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鄂东大道吾悦广场营销中心(申报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6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大冶新城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城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新城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6
(2025)浙0106民初21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山岛电器有限公司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3
(2024)鄂07民终3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信念营销传播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3-11
(2024)鄂07民终3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鑫东盛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1-29
(2024)鄂07民终1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帝盟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13
(2023)鄂07民终1558号
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鑫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9-28
(2023)鄂07民终132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谋克广告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6-27
(2023)鄂07民终5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9-08
(2022)鄂07民终743号
合同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州市朝阳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1-19
(2021)鄂07民终11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
何**,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7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城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冶新城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新城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18
2023-05-19
(2023)浙0591民初1487号
广告合同纠纷
湖州圣亿广告有限公司、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07
2023-05-11
(2023)鄂07民终213号
合同纠纷
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灿烂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591号
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作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作出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中对规划、建设中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2
鄂州城罚决字﹝2023﹞第5-001号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给予鄂州新城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陆佰肆拾贰元整(¥319642.00元)、单位直接负责人杨可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捌拾贰元壹角(¥15982.10元)的行政处罚。
335624.10元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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