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福顺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6588570134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6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1
运输合同
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扶沟永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8
劳动争议
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1
2017-11-29
(2017)冀0823民初337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岳*与王**、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9-16
2015-09-16
(2015)上民初字第13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翟**、郑州市上街区瑞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上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5年6月10日,我局接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来函显示,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经鉴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擅自用于制造。其生产厂家为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61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于2025年5月8日对深圳市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内张运金运营的型号为HT-DST-16的“袋鼠跳”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产品质量证明书》表明其运行高度为1.85m,运行速度为1.9m/s,经广东省特检院专家勘验后发现,该设备实际运行参数与说明书的参数不符,并出具报告,《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关于对深圳市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袋鼠跳”开展技术勘验情况的复函》表明其最大运行高度大于2m,属于大型游乐设施。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2月27日张运金与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定制了一台“袋鼠跳”游乐设备,双方约定安装地点为深圳市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2025年1月27号上述设备安装完成,并留存有安装过程检测记录、安装调试记录、最终产品检验报告、整机产品合格证以及安装售后交接回执单,并向购买方提供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参数显示上述“袋鼠跳”游乐设备最大运行高度是1.85m,最大运行线速度是1.9m/s,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调查过程中,2025年7月17日,我局接到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函,称发现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制造大型游乐设施“大游小标”违法线索,因其注册地位于我局辖区,随将违法线索移交我局。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6日对登封市上善若水文化旅游中心经营的上述“旋转飞椅”进行检查,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其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如下:设备名称:旋转飞椅;产品编号:HT-XZFY-20230103-01;运行平均线速度:5.036m/s;运行高度:﹤2m。以上一台设备,经现场检测并依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相关参数符合大型游乐设施特征(该检测数据仅限于本次检测)。
经查,登封市上善若水文化旅游中心(申鸿飞)于2023年1月和郑州航天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定制了一台“旋转飞椅”游乐设备(产品型号:HT-XZFY-24;出厂编号:HT-XZFY-20230103-01;设备类别:飞行塔类)。2023年1月8日,设备安装完成,并留存有安装过程检测记录、安装调试记录、竣工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向购买方提供有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显示上述“旋转飞椅”运行高度是1.9m,运行速度是1.9m/s。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641012-2028;许可项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滑行和旋转类(含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B);有效期:2024年12月21日至2028年12月20日。已查明,当事人制造的上述“袋鼠跳”、“旋转飞椅”游乐设施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上述“袋鼠跳”、“旋转飞椅”游乐设施当事人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亦未进行型式试验;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上述“袋鼠跳”、“旋转飞椅”游乐设施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的设计文件,无法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其工厂内放置有上述游乐设施。当事人涉嫌未经鉴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擅自用于制造,应当依法查处。现已查明,“袋鼠跳”类游乐设施当事人共计制造并销售一台;“旋转飞椅”类游乐设施当事人自2017年3月27日到2025年3月17日共计制造并销售十六台。
据当事人所述,因“旋转飞椅”类游乐设施销售时间长久,是按照小型游乐设施进行制造销售的,保留资料不完整,只能提供11台的具体销售安装地址以及购买方信息。除上述登封市安装1台之外,我局对其他10台机器安装使用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查函,现均已收到回复,其中8台均不属于大型游乐设施;1台已转让,无法核实;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安徽省金海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市巢湖市黄麓镇芦溪村王疃及九疃自然村)安装的1台“旋转飞椅”游乐设施处于停用状态,经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鉴定,属于大型游乐设施,已致电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称已对上述设施做出相应处置。截至目前,上述10台游乐设施具体情况详见统计表。截止目前,当事人已对上述已售出的游乐设备进行跟踪售后整改,对今后的游乐设备生产情况进行进一步强化,避免再次出现上述情况。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30000.00元
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