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粉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72YJ3X86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11号(粮食局对面1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尚**,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尚**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4﹞7号
2023年11月6日,我局接到《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交办线索的函》(金市监函〔2023〕157号),函中表明: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武威市益民有限责任公司供货的“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和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白雯、李渭洮等组成的检查小组依法对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6日将法定代表人由尚建锋变更为尚粉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尚正刚称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确实向武威市益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函中所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且当事人能提供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涉案月饼的检验报告及食品购销凭证,执法检查小组在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其库房均未发现函中所涉月饼,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检查小组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川)市监责改〔2023〕广2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从位于甘肃省武威市的“云晓”牌月饼生产厂家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进购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112个,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224个,于2023年9月2日从厂家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进购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56个,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168个,进价单价均为3.6元/个,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月饼生产厂家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武威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编号为NO:202303010W的云晓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的《检验报告》的甘肃凉州益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苏式月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与武威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以“联营包场”的合作方式签订了“中秋供应商供货协议”,后向该协议中的武威市益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益民超市6家门店(文庙店、北关店、农垦店、大靖店、丰乐店、双城店)均配送过“云晓”牌月饼,除此外并未向其他消费者销售过。其中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两批次月饼系当事人向北关店、农垦店两店配送,当事人于2023年9月3日向北关店配送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56个,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168个;于2023年9月3日向农垦店配送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56个,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168个。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厂家退回多进购的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各56块;于2023年9月27日向武威市益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益民超市农垦店召回检验结论不合格的销售剩余的苏式芝麻椒盐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3)24个,苏式花生月饼(生产日期:2023-08-26)45个。以上配送月饼的售价均为5.2元/个,且当事人配送时均向各店开具“食品购销凭证”。故本案中货值金额:(168+56+168+56)×5.2=2329.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329.6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金昌市鑫尚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免于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2329.6元(贰仟叁佰贰拾玖元陆角)。
-元
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