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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邱林塑料制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永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2MABNRU0T4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江南街村一区105号、106号1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3〕1936号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邱林塑料制品厂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一简单压力容器正在使用,该简单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未经强制检定、安全阀未经校验,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开具了义市监管特令[2023]第(10905062)号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前完成强制检定范围内 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和安全附件的校验。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该简单压力容器仍然正在使用,且该简单压力容器的压力表仍未经检定、安全阀仍未经检验。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安全附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义乌市邱林塑料制品厂使用未经校验的安全附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属于首次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元。
102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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