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晨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荔晓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00595026671P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平安镇乐都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行处字﹝2023﹞第13号
洗发液、沐浴露、护发素三种产品未经备案以及三种产品标签与各类注册信息不符。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洗发液120瓶、护发素54瓶、沐浴露130瓶。
11000.00元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2
平市监行处﹝2023﹞1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海东市平安区青海晨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荔晓艳所使用的洗发液、护发素、沐浴液于2023年4月2日从扬州悦享红妆日化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不是直接从扬州悦享红妆日化有限公司进货的,而是委托西安尚达酒店有限公司从扬州悦享红妆日化有限公司进货的),洗发液共计800瓶,进价为0.45元每瓶,护发素800瓶,进价为0.45元每瓶,沐浴液800瓶,进价为0.45元每瓶,该案货值金额为1080元,因为青海晨云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这三种化妆品并不做销售,只是含在顾客的房价里面,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购进时索取了供货企业资质和票据,但是未索要化妆品备案表和检验报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洗发液120瓶、护发素54瓶、沐浴液130瓶。 2、罚款人民币11000元。
11000.00元
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安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