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进瑞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MA0Q4W763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93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赛市监处罚﹝2026﹞81号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公众号截图,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930室,内蒙古一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收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收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符合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不烈因素:(一)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二)当事人初次违法还是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获利数额;(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情况;”和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规定,建议一般行政处罚。
83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