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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文仕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576116022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1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6
(2025)赣0111民初49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秦**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段**,秦*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0
(2025)赣0113民初14983号
追偿权纠纷
南昌产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陈*,段**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3
2025-08-05
(2025)赣0113民初14983号
追偿权纠纷
南昌产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段**,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4
2025-04-03
(2025)赣71行终187号
行政处罚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
2025-03-25
(2025)赣0112民初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6
2025-02-03
(2025)赣0112民初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7
2024-10-18
(2024)赣0192民初3493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河南平诚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4-07-23
(2024)赣0192民初3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江德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4-06-25
(2024)赣0113民初61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
段**,陈*,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20
(2024)豫1104民初1849号
合同纠纷
河南平诚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7
2020-07-22
(2020)沪0104民初5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16
2021-04-28
(2020)沪0104民初5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1-09
2015-08-25
(2015)洪经民初字第294号
名誉权纠纷
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段**等与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29
2017-02-24
(2016)赣01民终2471号
名誉权纠纷
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4-05
2016-04-05
(2015)沪知民初字第544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2-17
2015-12-17
(2015)沪知民初字第54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经处罚〔2023〕1003号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陈某处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5500件假冒的“亨尔泰”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货值金额212300元的15倍罚款3184500元整(叁佰壹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陈某处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假冒的“亨尔泰”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31845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