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爱生副食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爱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24MA0HWWA67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临汾市洪洞县曲亭镇曲亭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2023]120号
经查,当事人供述该“老白汾酒(10)”是2023年3月从一自称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推销员的人手中以730元/箱的价格购进6箱(36瓶)合计438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未查验“老白汾酒(10)”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及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本次检查时,该商品已售出3瓶,每瓶售价130元,违法经营额4680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单位此前未受到过同种类型的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由下列相关证据足以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核准的经营范围;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表“杏酒鉴字(2023)编号A0004797”、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老白汾酒(10)”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4、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了扣押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警告#罚款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元
山西省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1-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