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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雷宁服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EMRAK8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777号金正茂·汉派服装总部4B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26号
2026年1月初,当事人自述在夜市摊位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了27件“款号F38国风羽绒服”,进货单价为150元/件,购进金额共计4050元。 2026年1月,当事人向青岛市即墨区服装市场E区二楼10636号即墨市新人类服饰店(袁备)销售了27件“款号F38国风羽绒服”,其中1月8日销售4件,单价165元/件;1月10日销售5件,单价165元/件;1月13日销售8件,单价165元/件;1月25日销售10件,单价150元/件。四次共销售27件,销售金额共计4305元。 2026年2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新人类服饰店款号为F38国风羽绒服开展执法检查,提供了№:20263000083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依据GB/T14272-2021《羽绒服装》检验结论为绒子含量:填充物为粉碎性羽毛,鹅鸭毛绒种类鉴定,充绒量为不适用。与产品吊牌上明示的质量状况“填充物:白鸭绒含绒量50%,充绒量:M/156g、L/163g,等级:合格品”不符,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开具了销售票据,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认定该案的货值金额为4305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5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经营的国风羽绒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国风羽绒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2.罚款5381.25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2.罚款5381.25元。 合计罚没款5636.25元。
5381.25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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