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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堃海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又启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GL7FN2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晴瑞里6-5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
案件名称:浙江堃海建设有限公司将泥沙排入雨水污水管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北干罚决字〔2025〕第00002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堃海建设有限公司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4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浙江堃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9时56分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XX路与XX路交叉口工地将泥沙排入雨水污水管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泥沙水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2025-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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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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