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翼衡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328845162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312国道南开发区兴业路以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州市监处罚〔2026〕84号
2026年3月27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哈密翼衡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门式起重机(5吨)正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的设备代码为4270412032200006,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8年3月,该公司在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的设置、人员组成等情况的红头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任命文件不符合规定等19条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哈伊区市监特令〔2026〕第7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之前整改19条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1日前往哈密翼衡发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哈伊区市监特令〔2026〕第7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指令书所提出的:1. 未提供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2. 未提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3.未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记录;4.未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及演练等方面的见证材料;5.未提供各类特种设备《每日XX安全检查记录》《每周XX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XX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其他相关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五条问题中的制度及相关记录。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