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城镇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卫军 | 注册资本:13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MA7251C32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平川经济开发区科技成果孵化中心,科技创新产业孵化基地研发楼2号楼(2-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4
(2022)甘0403民初1531号
合同纠纷
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白银平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9
2023-06-27
(2023)甘0403执1048号之二
合同纠纷
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银市平川区清源污水处理厂、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环罚﹝2025﹞7号
2025年7月20、24、25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级交叉执法检查反馈问题对白银市平川区城镇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平川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污水处理厂在7月20日正常运行,出水口在线监测COD、氨氮、总磷、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现场发现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进样管路断开,进样管插在在线监测设备右后方装有不明液体的饮料瓶内,采样泵正在抽取瓶内不明液体至监测仪器,存在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经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饮料瓶内水样、出口在线站房混合水样、污水厂排口水样总氮分别为16.6MG/L,21.8MG/L,62MG/L,3个数据相差较大;且污水厂排口COD、氨氮、总磷、总氮排放值分别为62MG/L、19.6MG/L、2.27MG/L、32.5MG/L,均超过排污许可限值(COD60MG/L,氨氮8MG/L,总磷1MG/L,总氮20MG/L),超标倍数分别为0.03、1.45、0.625、1.27。
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000.00元)。
515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17
2
白环罚字﹝2023﹞40号
2023年9月28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平川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该厂2023年第三季度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均存在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现象,累计超标19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3年9月28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平川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该厂2023年第三季度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均存在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现象,累计超标19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林格曼黑度5级;超标因子:3个及以上;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对该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元)。
730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