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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慕堂(蕲春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力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E9U1TQ4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春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楼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41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蕲艾头颈面套盒”产品是由迷你雷火灸4支、艾灸罐1个、沉香精油1瓶组合而成,其中迷你雷火灸外包装标注有“国家地理标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针灸、产品名称:(迷你版)雷火灸、产品规格:42(±2)100mm、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3日、产品条码:6978433350044、生产企业:美慕堂(蕲春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等内容,当事人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也未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针灸荣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蕲艾头颈面套盒”产品系当事人委托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计生产308套,委托生产单价为43元/套(迷你雷火灸3.4元/支×4支、迷你雷火灸纸筒1.2元/个×4个、沉香精油+丝印瓶子5.6元/瓶、套盒外盒8元/个、刮灸器11元/个),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也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针灸荣誉,但该款蕲艾头颈面套盒外包装及迷你雷火灸外包装均未标注委托生产企业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迷你雷火灸其外包装筒系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经当事人同意后由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新野县瑞敏制品商贸经营部生产,共计生产1300个迷你雷火灸外包装筒(外加打样13个共计1313个)。迷你雷火灸货值金额为5764.4元(1232支×(3.4+1.2)元+81×1.2元),当事人委托湖北鼎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08套“蕲艾头颈面套盒”均以生产成本价销售给广州美慕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美慕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美慕堂旗舰店”销售,当事人从中获利0元,故违法所得为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冒用地理标志的迷你雷火灸外包装筒81个; 2、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宣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2、举一反三,对官网宣传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及时清理违规用语。 3、制定相关制度,对所有宣传内容进行梳理把关,宣传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3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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