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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春晓生活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庆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MA20FTCLXW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路24号苍梧春晓23#综合楼1至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3
(2024)苏0703民初291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傲白食品有限公司,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春晓生活购物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苏0703民初181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春晓生活购物中心,上海傲白食品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21号
2025年12月12日,李某到当事人超市内购买了7袋西贝羊肉汤燕麦鱼鱼。2025年12月12日,李某到当事人超市内购买了7袋西贝羊肉汤燕麦鱼鱼。上述食品外包装标示委托方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为北京西贝天然派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B/20241209、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7袋食品在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上述食品是当事人总部连云港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从上海西贝天然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配送12袋到当事人超市内。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0日销售了5袋,剩余7袋于2025年12月12日销售给李某。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售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西贝羊肉汤燕麦鱼鱼供货方上海西贝天然派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厂家北京西贝天然派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超市的配送订单。 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是21.25元/袋,货值金额为21.25×7=148.75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将148.75元货款退还李某,且赔偿李某3200元,双方已和解。因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海市监处罚﹝2025﹞00183号
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销售的散称精品小花生进行了抽样,并于2025年3月2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散称精品小花生系其于从青州顶旺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为25.6元/kg,共购进25kg,因逢春节优惠促销实际销售价格为15.8元/kg。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散称精品小花生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另经查,当事人未在该批次散称精品小花生的销售区域使用密封隔离的容器盛放食品,且销售环境温度较高。上述散称精品小花生货值金额为395元,违法所得为395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5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