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先德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2MA3C7NBD0P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山东北路4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7
(2024)鲁11民终1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
董**,山东宇承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08
买卖合同纠纷
莒县人民法院
3
2020-08-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莒县骏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4
2020-08-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莒县骏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许**
莒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6
2020-08-26
(2020)鲁1122民初51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莒县骏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371122202400051
2024年08月30日 15时35分,莒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莒县206国道对李顺泽驾驶的鲁L13096(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永军****、单连森****向李顺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二维码,检查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运输的渣子,从库山运到陵阳,该车车厢后面篷布损坏没盖。该车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和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调查认定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鲁L13096(黄色)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现场执法照片、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莒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2
J371122202400049
2024年08月30日 10时17分,莒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莒县招贤路段对郭希军驾驶的鲁L56761(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永军****、单连森****向郭希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二维码,检查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运输的石头,从于里运到阎庄,该车车厢后面篷布损坏没盖。该车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和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调查认定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鲁L56761(黄色)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现场执法照片、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莒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3
J371122202400050
2024年08月30日 10时52分,莒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莒县青年北路对周京福驾驶的鲁L17186(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永军****、单连森****向周京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二维码,检查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运输的柠檬酸渣子,从莒县柠檬酸厂运到阎庄王家山沟,该车车厢后面篷布损坏没盖好。该车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和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调查认定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鲁L17186(黄色)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现场执法照片、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莒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4
J371122202400019
2024年05月16日 10时19分,莒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莒县望海大道陵阳路段对赵廷印驾驶的鲁L59005(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庆伟****、路明****向赵廷印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二维码,检查发现:该车为4轴货车,运输的渣子,从天宝运到陵阳,该车车厢后面篷布损坏没盖好。该车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驾驶员和执法人员共同录像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调查认定山东新晨物流有限公司鲁L59005(黄色)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现场执法照片、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莒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