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海蓝药品总汇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英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17R4P10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91号A-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高处罚﹝2025﹞0800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诺和锐30笔芯是因此药品临时缺货,顾客要的急,从邻居个人处借用的,借用数量4盒,销售价格38元/盒,销售数量2盒,库存数量2盒,计划进到了药品再还给邻居。以上产品无法提供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随货同行单,进货验收记录及销售记录。另查明,当事人涉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对当事人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办案机构已于2024年7月4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涉案药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吉市市监高协查〔2024〕08002号),经协查确认涉案药品确为所标示生产厂家生产药品。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诺和锐30笔芯2盒;2.没收违法所得76元;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