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御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水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BWPUUQ8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02号-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烟处﹝2025﹞第81号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5年08月12日、2025年08月21日、2025年09月09日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现又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该情形属于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一、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37元的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59元,上缴国库;二、取消被处罚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红旗渠(硬银)1条(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5年08月12日、2025年08月21日、2025年09月09日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现又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该情形属于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一、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37元的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59元,上缴国库;二、取消被处罚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红旗渠(硬银)1条(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2.59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