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御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水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BWPUUQ8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02号-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烟处[2025]第81号
2025年09月11日10时04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02号-103号沈水花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沈水花在现场。后本局检查人员从沈水花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旗渠(硬银)1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刘谊(11060352020),沈阳宏(11060352035)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沈水花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及清点,对本次检查及清点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5年09月15日,本局依法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查,上述卷烟系沈水花于2025年09月09日下午从一个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身份不明)手中一次性回收购进的,用于销售牟利。当时总计购进真品卷烟红旗渠(硬银)1条,违法进货总额37元。截至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之日,尚未售出。另经查明,沈水花曾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于2025年08月12日、2025年08月21日、2025年09月09日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沈水花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4210548。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沈水花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25年08月12日、2025年08月21日、2025年09月09日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现又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属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该情形属于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处以违法进货的真品卷烟进货总额37元的7%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2.59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被处罚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红旗渠(硬银)1条(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2.59元
绍兴市上虞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