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桥墩供销合作社莒溪第二农资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伦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87ATH7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苍南县莒溪镇云山街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农(种子)罚﹝2025﹞第000022号
当事人苍南县桥墩供销合作社莒溪第二农资门市部于2025年3月1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莒溪镇云山街30号实施了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种子部分序号21“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经查,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