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2ANFXY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仪凤街255号悦界3089-309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卫医罚﹝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卫医罚〔2026〕1号 案件名称: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某 主要违法事实:1、2025年9月10日,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1名顾客果酸治疗、激光脱毛病历资料,当事人无该项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历史记录,已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2、2025年9月10日,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为顾客开展果酸治疗、激光脱毛医疗美容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无该项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历史记录,已停止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3日
对台州黄岩恩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6-03-03
2
台黄市监处罚﹝2025﹞7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3
台黄市监处罚﹝2024﹞42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采购医疗器械用于诊疗,该医用胶带外包装上标有“生产企业xx、产品备案号xx号、生产日期:2018/06/03,有效期自生产之日起2年”等文字。当事人在使用医疗器械的过程中疏于管理,未落实医疗器械的使用登记制度,未能将失效的医疗器械及时清理销毁,在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仍将其与正常的其他医疗器械等混放于光电操作室待使用区,共同于病人的诊疗,直至案发。上述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均被我局扣押在案,共计案值7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作为医美公司,服务对象为病人,应切实保障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履行医疗器械的使用、检查、报废制度。当事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未予重视,无法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检查和追溯,使部分过期医疗器械脱离了管控,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涉案医疗器械均发现于光电操作室的待使用区,和其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医疗器械混杂放置,且当事人无法出示涉案医疗器械的使用、检查、报废等一系列记录资料,足以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是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而不是存放,当事人已承认使用过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将失效的医疗器械用于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少量过期的医疗器械,属于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的医疗器械七盒;二、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作为医美公司,服务对象为病人,应切实保障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履行医疗器械的使用、检查、报废制度。当事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未予重视,无法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检查和追溯,使部分过期医疗器械脱离了管控,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涉案医疗器械均发现于光电操作室的待使用区,和其他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医疗器械混杂放置,且当事人无法出示涉案医疗器械的使用、检查、报废等一系列记录资料,足以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是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而不是存放,当事人已承认使用过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将失效的医疗器械用于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少量过期的医疗器械,属于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的医疗器械七盒;二、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