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炜朝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23MA74ELDG0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滨河东路华锐苑5号楼二单元18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4
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图匠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07
(2021)甘0623民初46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兰州图匠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0-12-24
(2020)甘0623民初1080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谈**
宋**,李**,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0-08-26
(2020)甘0623民初1080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谈**
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李**,宋**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4
2021-10-12
(2021)甘0623民初3145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谈*、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30
2021-04-26
(2021)甘06民终45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宋**、李**与谈**、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祝)市监罚﹝2025﹞387号
经调查,该公司野生菌加工车间的塑料瓶是2024年5月该公司自己生产的,打算用来盛装食用油的。生产食用油瓶的瓶胚是该公司于2024年5月从邹平万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规格90G的瓶胚用于生产规格1.8L的食用油瓶,规格110G的瓶胚用于生产规格5L的食用油瓶,邹平万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给该公司的销售清单显示:规格90G的瓶胚购进了6000个,规格110G的瓶胚购进了7000个,现场检查时发现:规格90G的瓶胚实存数量5200个,生产的1.8L的食用油瓶是240个,食用油瓶及瓶胚共计5440个,1.8L的食用油瓶短缺560个,因设备初次调试时废弃了;规格110G的瓶胚实存1900个,生产的食用油瓶数量5100个,5L的食用油瓶及瓶胚共计7000个,与购进清单数量一致。该公司提供了邹平万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与邹平万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销售清单以及瓶胚的检验报告(NO.WJ-WT-202400390、NO.WJ-WT-202400391)。该公司生产的食用油瓶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文件里附件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序号10:“产品名称: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调整范围内应获证符合生产许可条件方可生产的产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食用油瓶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泰阳塑料包装厂,天祝藏族自治县锦宏钰榨油房,天祝藏族自治县天天油粮油榨油坊,分别对5L和1.8L的食用油瓶分别进行了询价,5L的食用油瓶销售价分别为:1.70元,1.90元,1.60元,平均价为:1.73元;1.8L的食用油瓶销售价分别为:2.00元,1.60元,1.0元,平均价为:1.53元,故该公司违法生产的食用油瓶的货值金额为9190.2元,无违法所得。
对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21137.46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1137.46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叁拾柒元肆角陆分整。
21137.46元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天祝)市监罚﹝2025﹞281号
2025年11月21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和张掖市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904054,显示受检单位: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商品名称:三色藜麦,标注生产企业: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标注净含量:500G,批号或生产日期:2025/08/01,批量:13,样本量:13,抽样时间:2025.09.04,计量检验项目:平均实际含量(G),检验结果:490.0,检验结论:不合格。收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到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904054)。现场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炜朝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具报告单位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藜麦真空包装情况记录表,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08月01日共生产三色藜麦20袋,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时,该公司将库存的上述生产日期2025年08月01日的三色藜麦7袋全部下架。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天祝)市监责改〔2025〕281号,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炜朝在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截止2025年12月5日,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炜朝未提出异议申请。经查,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08月01日共生产三色藜麦20袋,除抽检的13袋外,剩余的7袋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时全部下架。
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3
(天)市监罚﹝2025﹞﹞281号
经2025年11月21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问题线索的函》和张掖市计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904054,显示受检单位: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商品名称:三色藜麦,标注生产企业: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标注净含量:500G,批号或生产日期:2025/08/01,批量:13,样本量:13,抽样时间:2025.09.04,计量检验项目:平均实际含量(G),检验结果:490.0,检验结论:不合格。收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到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904054)。现场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炜朝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具报告单位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藜麦真空包装情况记录表,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08月01日共生产三色藜麦20袋,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时,该公司将库存的上述生产日期2025年08月01日的三色藜麦7袋全部下架。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天祝)市监责改〔2025〕281号,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炜朝在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截止2025年12月5日,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炜朝未提出异议申请。
对甘肃格瑞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1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