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文屏街道六彩视界眼镜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其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1MABRQGRGX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街道太阳湖社区世纪大道鼎辉酒店1楼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5〕181号
被委托人赵庆丽表示该店进入校园开展公益活动及收集学生及学生家长信息未提前告知学生家长,也不知道学生家长是否知情。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店存在举报中提到的消费欺诈的有关证据。该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学生及学生家长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在该店进门左手边靠墙货柜上摆放有名称为鲁甸县第二小学、鲁甸县第三小学、鸭子塘小学、新街中心小学、龙树中心小学、火德红中心校等多个学校的档案盒,打开档案盒发现里面装的是“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学生视力康复指导计划(鲁甸站) 学校视力档案表”,该表上记录了学校名称、班级、班主任、学生姓名、性别、年龄、家长电话(父亲、母亲),家庭地址等信息;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九项:“(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