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一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小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84NY7H7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龙翔尚都东15门(庆客隆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监市监不罚〔2026〕70号
现已查明,该药店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吉DA431000262),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通过对该药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该药店销售的立普妥、波立维、达格列净、海昆肾喜胶囊、尿毒清颗粒、拜新同均是2025年3月末从进店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当时共购进15盒立普妥,单价33.00元/盒;15盒波立维,单价17.00元/盒;4盒安达唐(达格列净),单价45.00元/盒;20盒尿毒清颗粒,单价43.00元/盒;15盒海昆肾喜胶囊,单价53.00元/盒;2盒拜新同,单价21.00元/盒。合计购进金额2627.00元。该店未保留该业务员的联系方式,双方通过现金方式交易,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货发票、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和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
2025年6月6日,该店销售给举报人亲属9盒立普妥,售价35.00元/盒,9盒波立维,售价18.00元/盒,4盒安达唐(达格列净),单价48.00元/盒,两盒诺欣妥,售价34.00元/盒。2025年6月8日,该店销售给举报人亲属20盒尿毒清颗粒,售价45.00元/盒,15盒海昆肾喜胶囊,售价55.00元/盒,4盒立普妥,售价35.00元/盒,4盒波立维,售价18.00元/盒。2025年11月3日,该店销售给举报人两盒拜新同,售价22.00元/盒。综上,举报人及其亲属三次共购买了立普妥13盒,波立维13盒,安达唐4盒、尿毒清颗粒20盒、海昆肾喜胶囊15盒、拜新同2盒、诺欣妥2盒,共花费2718元。其中诺欣妥是在药师帮购进的,进价32.00元/盒,可以提供票据。除上述药品外,该店从推销员处购买的药品还剩两盒立普妥和两盒波立维,后面陆续销售给了其他顾客,售价同上,销售时间无法提供。截至案发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756.00元,违法所得2756.00元。
另查明,该店在我单位检查后,认真整改,对店内现有药品全面检查,理清进货来源,对已经销售的违法药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召回数量为0。在整改后向我单位提供了召回公告、召回报告、整改报告。
群众现场举报2025年11月3日在农安县天一大药房购买的“拜新同”药品经与厂家咨询辨认属于假冒伪劣的回流药品并称自己亲戚之前在该店购买的立普妥波立维等药品也是回流药品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到天一医药公司现场检查同时将投诉举报内容告知该药店发现药品拜新同批号为:BJ87384与举报人所提供的药品批号BJ86820不一致且该药店经营者提供了进货记录随货同行单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亲戚所购买批号的立普妥波立维海昆肾喜胶囊尿毒清颗粒等药品2025年11月4日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将视频录像付款记录截图等证据发送至我单位邮箱2025年11月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购货发票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对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和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当事人予以承认2025年6月6日该店销售给举报人亲属9盒立普妥9盒波立维4盒安达唐(达格列净)两盒诺欣妥2025年6月8日该店销售给举报人亲属20盒尿毒清颗粒15盒海昆肾喜胶囊4盒立普妥4盒波立维2025年11月3日该店销售给举报人两盒拜新同举报人及其亲属三次共购买了立普妥13盒波立维13盒安达唐尿毒清颗粒20盒海昆肾喜胶囊15盒拜新同2盒诺欣妥2盒共花费2718元。其中诺欣妥是在药师帮购进的可以提供票据除上述药品外该店从推销员处购买的药品还剩两盒立普妥和两盒波立维后面陆续销售给了其他顾客售价同上销售时间无法提供截至案发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756.00元违法所得2756.00元当事人长春天一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和《农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农安县高家店镇玍家屯卫生室、农安县吉大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函》的相关精神,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6.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756.00元。
15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