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灵溪镇恩雨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美丽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94FCT5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160-1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564号
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恩雨面馆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据当事人交代,“海天”黄豆酱是从小食杂店购入,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已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实:该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为63平方米,属小型餐饮店。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架子上发现有一瓶“海天”黄豆酱(净含量340克;生产日期:20220520,保质期:24个月),上述食品至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鉴于涉案物品在当事人经营区域内的厨房架子上查获,已经进入生产经营环节,视为生产经营用。涉案的“海天”黄豆酱购入价格为8元。故本案的货值是8元。涉案的调味品过期后未使用,故本案的无违法所得。
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在扣过期的一瓶“海天”黄豆酱;二、处以罚款2200元,上缴财政。
22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